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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nlxwsjkwyh-0000006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的行政处罚

来源:宁陵县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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