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nlxslj-0000001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办事指南 |
取水许可延续
申请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水利厅管理权限范围,原取水许可证由省水利厅发放。
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设定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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