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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nlxslj-00000031 发布机构: 宁陵县水利局
生效日期: 2023-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宁陵县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来源:宁陵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项目名称职权类别实施
    主体
设定依据履职方式追责形式
1取水许可行政许可宁陵县 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   号)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四)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3.《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宁陵县  水利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行政许可宁陵县  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受理阶段责任: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申请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按照承诺制管理的,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行政许可宁陵县  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行政许可宁陵县 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6河道采砂许可行政许可宁陵县 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1.受理阶段责任:在行政服务窗口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商丘全市禁止采砂;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7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行政许可宁陵县  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宁陵县 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隧道、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采矿、采石、冶炼等工业项目;(四)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五)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开发等土地开发项目;(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宁陵县  水利局《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1.受理阶段责任: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部门网站上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申请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按照承诺制管理的,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行政许可宁陵县  水利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1洪水影响评价审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宁陵县  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3.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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