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nlxrlzyhshbzj-0000004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一、受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下一缴费年度(当年的7月〔1990〕〔2006〕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375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0号)《关于驻豫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四、所需资料
(一)线上申报: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XXXX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6-1);
2.随机抽查对象的上年度工资审批表;
3.加盖单位印章的随机抽查对象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说明材料。
(二)线下申报:
1.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数据库。
2.加盖单位印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XXXX缴费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附件6-1);
3.加盖单位印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XXXX年度月平均工资明细表》;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材料。
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人员上年度因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等原因发生工资变动,造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与工资审核软件生成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一致的,还需要提供其上年度工资变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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