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nlxhzsphzwxxglj-0000000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宁陵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各科、股室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各股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情况;
(八)本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各股室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超过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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