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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3269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06-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全面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6-16 浏览次数: 【字体:

 宁政办〔2017〕45号z47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陵县全面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z47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陵县全面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z47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z47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z47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2017年6月1日z47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此件公开发布)
 z47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宁陵县全面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
专项行动方案
z47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彻底消除全县散乱污企业,根据《商丘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全面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商环攻坚办〔2017〕76号)文件和商丘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省、市前期调度、督导、核查,发现全县“散乱污”企业仍然存在排查不彻底、整治取缔不到位等问题,为依法彻底消除“散乱污”企业,县环境攻坚办决定在原排查基础上继续加大排查力度,6月7日为最后排查截止时限,6月25日为最后取缔整治规范时限。本次专项行动要做到“三个到位”。即:
(一)排查到位。6月7日前,以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为单位,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
(二)整治到位。6月25日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特色商业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发改、工经、环保、安监、公安、水利、电力、水利、综合执法、工信、工商、国土、质监、商务等部门对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整治规范到位。
(三)监管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特色商业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环境监察网格责任制,明确各区域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建立“散乱污”企业日常监管整治奖惩长效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二、主要方法
(一)基层网格人员全面排查。按照基层监管网格,网格人员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彻底排查,清除盲区,不留死角。
(二)逐级签订承诺书。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党政一把手签订排查整治取缔清单确认承诺书,对本区域内“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取缔工作承担主要责任;村(社区)支部书记签订排查清单确认承诺书,对本区域内“散乱污”企业摸排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三、范围和标准
(一)取缔类企业范围和标准。以下五类企业属于取缔类企业,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拆除:
1.《方案》中列出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等16个重点行业和其他污染严重的企业和生产性个体工商户。
2.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严重且不能完善手续的企业。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违法违规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的“黑加油站”。
5.整治类企业逾期未完成整治规范任务的。
取缔类企业要由县级人民政府下达关停取缔文件,责令企业负责人限期自行拆除设备、清理原料。限期未拆除清理到位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特色商业区管委会,依法强制取缔,做到断水断电、清除设备、清除原料、吊销执照“四个到位”。
(二)整治规范类企业范围和标准。以下三类企业属于限期整治规范范围,限期停产整治,限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1. 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2. 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环境污染严重的。
3. 5月31日前未完成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以及未按时限要求完成VOCs治理的有机化工、餐饮等。
4.只涉尘污染的企业(如楼板厂、木材木器加工厂等)。
整治规范类企业要依法限期停产整治规范,对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负责,依法责令拆除超范围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并给予处罚;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5月31日前未完成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以及未按时限要求完成VOCs治理的,由环保、食药监等部门负责依法责令其停产限期治理;对只涉尘污染的企业(如楼板厂、木材木器加工厂等),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特色商业区管委会,督促企业限期采取防尘措施。经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未完成限期整改的,列入取缔类,依法关停取缔。
四、时间安排
2017年6月初至6月25日。
五、步骤和措施
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彻底排查阶段(6月7日前完成)。
1.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特色商业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按照排查范围,组织村(社区)和网格责任人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一步彻底排查。
2.对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统一排查出的企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特色商业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发改、工经、环保、安监、公安、水利、电力、综合执法、工信、工商、国土、质监、商务等部门进行分类甄别并上报县环境攻坚办,县环境攻坚办分别对所辖区域内的“散乱污”企业统一建档,建立台帐清单。
3.排查结束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党政一把手、行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逐级签订承诺书。
第二阶段:整治取缔阶段(6月25日前完成)。
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特色商业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发改、工经、环保、安监、公安、水利、电力、综合执法、工信、工商、国土、质监、商务等部门对登记在册的“散乱污”企业分类依法整治取缔到位并将取缔情况(含照片)上报县环境攻坚办。
2.整治取缔由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统一组织,并逐一进行核查验收。县环境攻坚办要建立完善整治取缔及验收企业档案,一企一档,做到可证明、可核查、可追责。
3.县环境攻坚办要组织发改、工经、环保、安监、公安、水利、电力、综合执法、工信、工商、国土、质监、商务等部门成立督导组,督促抽查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排查整治取缔及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7月31日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特色商业区管委会在组织彻底排查整治取缔工作的基础上,要认真部署落实基层网格监管和有奖举报工作,提高日常监管水平,充分发挥网格人员和广大群众的作用,发现一家,整治取缔一家,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特色商业区管委会是“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取缔的责任主体,负责“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和网格监管人员彻底排查“散乱污”企业,确保排查到位、监管到位;负责“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取缔验收工作,组织发改、工经、环保、安监、公安、水利、电力、综合执法、工信、工商、国土、质监、商务等部门按照标准时限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县环境攻坚办负责部署实施和组织抽查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排查整治取缔验收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时限落实排查整治任务,对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以及未按标准时限完成整治任务的,严格问责。自通知下发日起采取逐级日报制度。从6月11日起,省、市、县环境攻坚办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核查,对凡存在漏排“散乱污”企业的,对所在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责任领导和网格责任人进行行政或组织处理;从7月1日起,省、市、县环境攻坚办对排查整治取缔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凡未整治取缔到位 “散乱污”企业的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有关责任党政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组织处理;对新出现或死灰复燃的“散乱污”企业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的有关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村(社区)有关人员及网格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按时调度汇总。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要认真汇总排查和整治取缔情况,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天16:00前将日调度表上报县环境攻坚办“散乱污”企业日调度组,将好的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县环境攻坚办。 
联 系 人:陈文强
联系电话:150******4127  办公室电话:3053991z47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附件:1.乡(镇)、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特色商业区管委会“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取缔清单确认承诺书
          2.村(社区)“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清单确认承诺书
          3.宁陵县“散乱污”企业排查登记表
z47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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