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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3244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04-2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4-26 浏览次数: 【字体:

 宁政办〔2017〕36号nzx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陵县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nzx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陵县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nzx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nzx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nzx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2017年4月14日nzx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此件公开发布)nzx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宁陵县2017年加快推进燃煤散烧治理
实 施 方 案
nzx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2017年市政府下达我县空气质量终期考核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成洁净蜂窝型煤实际供应、配送能力,在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的乡村地区,全面实施洁净蜂窝型煤替代散煤。原则上按照乡村人口人均0.1吨的标准在县建城区外建成一个洁净蜂窝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形成实际供应能力3.5万吨。在每个乡(镇)各建成一个洁净蜂窝型煤配送网点,覆盖乡村15.43万户,人口34.89万人。
2017年7月31日前,各乡(镇)具备洁净型煤供应能力后,全面加强散煤销售和使用监管,依法取缔关闭或改建现有民用散煤销售点,全面取缔辖区内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坚决杜绝恢复使用散煤。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满足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完善配送网络,稳步推进乡村地区洁净型煤替代散煤。
  1.制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方案。2017年3月31日前,根据当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源解析,结合人口分布、生活取暖习惯、散煤使用量、物流成本等情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设标准、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细化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措施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实施。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2017年6月30日前,依托煤炭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场地,完成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网点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形成洁净型煤供应能力,保证洁净型煤供应网络覆盖所有乡村,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推动、实施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并提请县政府组织实施。发改、国土资源、工经、环保、住建、工商、质监部门在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的项目备案、土地、环保、规划、工商注册手续审批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分别给予政策倾斜,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现有合法民用散煤经营户的改建工作,对改建为清洁型煤配送、销售网点的,帮助其完善相关手续,置换现有散煤。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工商质监局(工商、质监)
  3.加强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管理。2017年7月31日前,组织联合验收组,完成对辖区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配送网点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部门制定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配送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并督促企业采取自制和外购并行的方式,合理储备洁净型煤类型、数量,保障日常市场供应。发改、工经、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工商、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实施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配送销售网点监管机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企业、配送销售网点合法诚信经营和健康发展,确保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工作落实见效。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工业)、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工商质监局(工商、质监)
  4.出台洁净型煤替代补贴政策。2017年5月31日前,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出台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政策,采取实物补贴、货币补贴和补贴到生产厂家、补贴到商户、补贴到用户等多种形式,确保居民使用洁净型煤后的新增成本维持在可接受范围。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确定补贴范围、补贴方式、补贴金额等。商务部门牵头落实对洁净型煤生产厂家的补贴政策。工商部门牵头落实对洁净型煤经营商户的补贴政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落实对洁净型煤用户的补贴政策。民政部门加大对贫困户、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改善贫困户、困难群众的取暖条件。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工商质监局(工商)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5.合理安排取暖用洁净型煤生产供应。2017年8月31日前,按照“以销定产、以量定期”的原则,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提前统计冬季取暖所需洁净型煤品种、数量和供应时间,逐级汇总至配送网点、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商务部门指导生产企业合理安排工期和产品储备、配送工作,确保洁净型煤及时、全面供应到位。发改部门加强洁净型煤价格监管,促进企业压缩生产周期,合理储备原材料,控制生产周期和流动资金投入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洁净型煤供应价格。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6.稳步推进洁净型煤替代散煤。2017年11月30日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县、乡、村各级责任人,按日、按户建立替代台账,确保替代工作有据可查。根据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过程中实施政府补贴的范围,制定实施随机回访抽查制度,每月回访率不得低于20%,并建立回访台账。供暖期间,要实现回访率100%。对回访抽查中发现的散煤复烧、假替代等问题,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替代落实到位。商务、民政、财政、工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分工,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及时解决替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要防止使用电、气取暖用户改烧洁净型煤,积极稳妥推进替代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质监局(工商)
  7.加强生产加工环节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监督。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要持续加强民用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煤质检查。质监部门强化监督抽检,加密随机抽检频次,抽检结果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市工商局、市环境攻坚办和县环境攻坚办。财政部门保障抽检经费。商务、财政、工商、质监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制度,确保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民用洁净型煤符合《民用洁净型煤》(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 1326-2016)。
牵头部门:县工商质监局(质监)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工商)
配合部门:县财政局
  (二)全面取缔燃煤散烧设施设备。2017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取缔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取缔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4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开展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摸底排查,对摸排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注详细地点及使用人、使用情况,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当地政府。2017年4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全面取缔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实施方案,并报县环境攻坚办。实施方案要细化到每一台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取缔工作的网格监管人员、督办单位及督办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辖区内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取缔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教育、卫生计生、综合执法、工商、食药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分别牵头辖区学校、医院、流动商贩、经营商户、餐饮行业、行政事业单位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取缔和督办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环保局、县教体局、县卫计委、县综合执法局、县工商质监局(工商)、县药监局
  2.加强政策引导。2017年4月30日前,结合实际,财政部门加强燃煤散烧设施拆改的政策引导,在要求时限内主动拆除在用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制定并提请县政府出台实施“以奖代补”等财政支持政策,明确补贴范围、补贴方式、补贴金额等,并组织实施。对利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环保部门依法加快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质监部门依法加快办理拆改承压锅炉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质监)
  3.全面组织实施。2017年6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对燃煤散烧设施设备拆除到位,并提请有关部门注销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强现场检查。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网格监管人员要每周现场督促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拆除过程中的不良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督办人员报告。督办人员要根据网格监管人员报告情况,至少每两周现场督办一次,并及时报告督办情况和存在问题。督办人员每月汇总督办情况,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教体局、县卫计委、县综合执法局、县工商质监局(工商)、县药监局
  5.逐家复查核实。2017年7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力量对照台账清单,对本辖区燃煤散烧设施设备取缔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拆改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2017年7月31日前,对未拆除到位的,依法强制拆除;对非法使用燃煤设施设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同时,对网格监管人、督办单位及督办人现场检查、督办情况进行调查,并视调查情况启动问责程序,确保全面完成取缔任务。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教体局、县监察局、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工商质监局(工商)、县药监局
(三)全面加强散煤监管。动态掌握散煤销售点底数,实施分类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散煤行为,杜绝劣质散煤流入市场。
  1.实施散煤销售点的动态监管。2017年4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燃煤散烧整治“回头看”活动,组织本辖区以村为单位对散煤销售点开展逐级摸底排查,对摸排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标注详细地点,建立并完善散煤销售点台账,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分类整治。对取缔后死灰复燃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公开曝光,并建议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取缔后仍堆存散煤的,依法罚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清理处置;对新建非法生产加工、经营的,一律依法取缔到位。
牵头部门:县工商质监局(工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工商质监局(工商、质监)
配合部门:县监察局
  2.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散煤行为。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根据散煤季节性生产、销售、使用特点,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持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未经工商注册或生产、加工、销售劣质散煤的,工商、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非法占地经营散煤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劣质散煤屡禁不止的地方,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政府及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牵头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工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工商质监局(工商、质监)、县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监察局
  3.持续严查运输环节散煤。实施洁净型煤替代散煤后,要依法加强运输环节散煤监管。商务、工商部门检查核实散煤运输通行证、运输方向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对证件不齐全的一律予以劝返;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散煤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散煤运输车辆存在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9月、10月份和采暖期间,在定点检查的同时,组织开展流动巡查,提升对主要县乡道路检查频次,严防不符合规定的散煤运输车辆绕行进入乡(镇)村。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质监局(工商)、县公安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宁陵县燃煤散烧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散烧办”),县散烧办设在县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燃煤散烧治理的政策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组织实施燃煤散烧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实施方案,强化治理措施,逐级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燃煤散烧治理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燃煤散烧治理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电视、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全媒体,全方位解读燃煤散烧管控和洁净型煤替代相关政策,广泛宣传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以及洁净型煤正确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
    (三)加强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及时进行调度通报,动态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分析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按时完成燃煤散烧治理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每周四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散烧办。县散烧办定期通报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并将通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nzx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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