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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3242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04-18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4-18 浏览次数: 【字体:

 宁政办〔2017〕25号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陵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宁陵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2017年4月10日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此件公开发布)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宁陵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一章 总 则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商政办〔2015〕74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在全县推开,逐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建立相关制度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机制,形成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四章 购买服务程序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可采取委托、承包、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购买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六章 职责分工及监督管理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三十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政府负责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壮大社会组织。
    (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和及时调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依法公开政府购买活动的相关信息,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职能转移事项,配合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四)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建立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活动的相关信息,建立日常监督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及时制止纠正影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利益,确保提供服务数量、质量和合同目标的实现,将日常监督管理结果作为考核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七)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七章 附 则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6CY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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