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3235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17-04-0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陵县农家乐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7〕22号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陵县农家乐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陵县农家乐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31日
宁陵县农家乐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全县脱贫攻坚步伐,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延长旅游产业链条,培育一批具有宁陵特色的美食餐饮业,全面提升我县乡村旅游接待能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家乐”运作模式
紧紧围绕贫困户脱贫致富,以农民为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为接待单位,以田园景观、自然生态、民俗文化和农家生活为吸引物,充分利用本地农户资产、劳动力、农事活动招徕游客,提供“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赏农家景、购农家物、享农家乐”为主体的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二、经营服务要求
“农家乐”的主要经营服务内容为餐饮、住宿,“农家乐”经营者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热情,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取得工商、餐饮、卫生、消防等有关审批证件,并达到相关标准。
(二)同时需要具备以下服务标准及条件: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庭院宽敞、绿化美观、干净整洁,畜禽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2.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净、整洁;
3.提供餐饮的“农家乐”,能提供具有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加强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4.公布、张贴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5.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良好;
6.经营场所有停车场地,并负责看管,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7.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污水必须在院内经处理之后方可对外排放。
三、扶持奖励办法
(一)县规划景区内的“农家乐”,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可、县旅游管理部门授牌,根据经营管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补助:
1.已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业必备证件,接待场所、经营用房整洁,餐饮设备及用品齐全,餐饮接待能力达到50人以上且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在梨花节、桃花节、采摘节等节会期间能够正常营业,没有发生投诉和任何安全事故的;营业时间连续达到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的,经考评合格,报县政府批准,分别奖励“农家乐”扶持资金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扶持资金以最高奖励为准;
2.对接待规模大,特色鲜明,长期经营,游客认可,且能带动相关旅游产业发展的,经考评认定,报县政府批准,作为“农家乐”龙头企业进行扶持,扶持资金每年1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计算;
3.年终进行优质服务评比,评比设一、二、三等奖,奖励资金: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4.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从涉农整合资金中列支,重点用于改善“农家乐”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环境、接待服务设施。
(二)“农家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扶持资金取消,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予以公告,取消经营资格:
1.严重损坏行业形象,扰乱“农家乐”经营市场的;
2.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3.经营条件不达标的;
4.拒不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5.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接待游客的单位或个人,由旅游、工商、食药监、消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规划景区内的“农家乐”经营者,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事项,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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