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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670 发布机构: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8-2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宁政〔2016〕21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来源: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8-29 浏览次数: 【字体:


宁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

通    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要求,我县从2016年8月26日起在全县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6年8月24日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宁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宁陵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编〔2015〕93号)、《宁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宁陵县不动产登记局的批复》(宁编〔2015〕124号)和《宁陵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宁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批复》(宁编〔2015〕125号),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县辖区内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增设县不动产登记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全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经办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五年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范围。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全县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三、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时间及办理机构

  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县辖区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宁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8月26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公地点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和办理地点:宁陵县太行路与珠江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

  咨询电话:0370-3071098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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