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nlxrlzyhshbzj-00000015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稳岗就业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适用对象: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要件: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相关困难证明:(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证;(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3天。4.认定。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录入省就业信息系统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5.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779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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