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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nlxcsglj-00000037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3-12-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服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来源:宁陵县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宁陵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411******1005

行政职权名称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

审批股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2、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办结:作出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3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服务电话

0370-6023102

投诉机构

政府服务热线

投诉电话

12345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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