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nlxmzj-00000044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2-04-0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宁陵县民政局管理和监督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二、条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一)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二)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低保对象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停发低保金。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乡镇(街道)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应当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应当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五、条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乡镇(街道)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六、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乡镇(街道)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九、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十、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十一、条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低保业务办理,经线上审核确认的低保对象可不再走线下流程。线上审核确认与线下具有同等效力,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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