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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00001795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3-10-1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国家能源集团国华宁陵100MW风电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宁陵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23-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314

国华运达(宁陵)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NNMWL5N)上报由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国家能源集团国华宁陵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风力发电工程,总投资75197.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8万元),占地20.1553hm2(其中永久占地2.3957hm2临时占地17.7596hm2),选址建在宁陵县逻岗镇、阳驿乡、程楼乡、华堡镇、刘楼乡等乡镇境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0台5.0MW的风力发电机组、20座6300kVA箱式变电、1座220kV升压储能站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储能系统、集电线路、道路和污染防范、治理设施等,总装机容量100MW。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选线、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期:①废水 施工设备、车辆清洗废水沉淀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环保型厕所处理后全部清掏肥田,均不外排。②废气 采取施工场地有效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湿法挖方、及时回填、物料覆盖、进出车辆冲洗、定期洒水抑尘、外购商品混凝土浇筑、大风天气禁止土石方作业、道路平整压实或硬化、禁止车辆超载及敞开式运输、优选低能耗低污染施工机械车辆作业等有效防范、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尾气对周边环境影响降到最低。③噪声 采取施工场界围挡、优选低噪声设备作业、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合理安排施工布局(运输路线)、限时施工(运输)、减速慢行、禁止鸣笛、距离衰减等隔声降噪措施后,施工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不得扰民。④固体废物 废钢筋、钢板、木材、石、砂、砖、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外售或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⑤生态保护 通过分区采取工程、植被和临时相结合的水土保持措施,将施工生态环境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2、营运期:①污水 升压储能站职工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③噪声 通过优化布局、优选低噪音设备建设,采取基础减震、加强设备日常维护、距离衰减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④固废 废旧磷酸铁锂电池直接由厂家回收利用,不暂存;检修废油、事故废油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⑤生态影响 通过采取艳化风机叶片、配备驱鸟设备、加强升压站内绿化等措施,将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3、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3年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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