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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295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8-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10万吨复合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5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2〕19

菲尔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HH6F4U上报由郑州玖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10万吨复合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氯化钾、氯化铵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原料配比、破碎、团粒法造粒、烘干滚圆、冷却、筛分、包膜、包装等工艺,依托现有3#生产车间、原料库、办公用房、给排水供电设施,新增900㎡成品库、100㎡锅炉房各一座以及供热(蒸汽锅炉、烘干机)、冷却、造粒、破碎、筛分、包膜等设施设备,扩建一条年产10万吨复合肥(其中,高氮肥6万吨、平衡肥4万吨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污染防范设施、措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期生活盥洗废水、施工机械车辆清洗废水、水泥构件养护水沉淀后全部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营运期软水制备高盐水用于废气洗涤喷淋补充水,多余部分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洗涤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绿化不外排;隔油处理的食堂废水、办公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控制要求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 “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厂区道路全硬化、定期洒水抑尘、以天然气为燃料、锅炉和烘干燃烧机配套低氮燃烧+烟气循环利用系统、物料车间内堆放、密闭皮带输送、重点产尘工段(上料、造粒、筛分)无组织含尘废气集气罩/集气风管收集+袋式除尘会同重力沉降的烘干/冷却废气再经两级喷淋塔处理、排气筒不低于15米、食堂油烟净化+专用烟道屋顶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气排放不得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及表2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要求。

3、噪声 采取优化场(厂)区布局、优选运输线路、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施工(生产)、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车辆限速禁鸣、加强绿化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沉淀池废渣分类收集后用于场地回填或外售资源化利用;营运期除尘器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软水制备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COD≤0.0936t/a、氨氮≤0.00936t/a,SO2≤0.1865t/a、NOx≤0.3639t/a,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产业集聚区永乐北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处西北角(宁陵县行政服务大厅)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2年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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