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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6-0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200吨聚乙烯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1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2〕15

宁陵县宇峰塑料制品厂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3MA43PNTJ68)上报由河南郑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县宇峰塑料制品厂年产200吨聚乙烯塑料制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万元),以聚乙烯颗粒(非再生塑料)、色母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原辅料混合→挤出→电加热熔融→型坯模具吹膜→纵向牵伸成型→风冷定型→收卷工艺和原辅料混合→电加热熔融→挤出→牵引→水冷槽冷却成型或纺绳成型工艺,在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方案、生产规模不改变的情况下,将位于商丘市华宁实业有限公司院内年产200聚乙烯塑料制品生产线整体迁建到河南中象饮品有限公司院内(租赁现有标准化厂房约316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200㎡生产区、800㎡仓储区、60㎡的原料库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区、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产聚乙烯塑料薄膜10吨(厚度大于0.025㎜)、聚乙烯塑料藤条190吨。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施工期采取密闭车间内作业减轻车间装修、设备安装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通过采取生产车间密闭、提高有组织收集效率、挤出熔融(吹膜)废气集气罩收集+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1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4、表9排放(浓度)限值,且需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基础减震、厂房隔声、消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施工期的车间装修改造、设备安装产生的废弃边角料、营运期的废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等一般废物外售资源化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COD≤0.0072t/a、氨氮≤0.0007t/a、挥发性有机物≤0.0908t/a,均不超过原工程排放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产业集聚区永乐北路与科技大道交汇处西北角(宁陵县行政服务大厅)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2年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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