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0000010 | 发布机构: | 县环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0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1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1]40号
宁陵县黄岗永固钢化玻璃厂: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3MA9GNFNP5R)上报由湖南应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县黄岗永固钢化玻璃厂年产15万平方米钢化玻璃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1万元),以外购平板玻璃为原料,新增全自动切割机、水刀切割机、四面磨边机、钢化炉、清洗机、打眼机各1台,采用切割、湿式磨边、湿式钻孔、清水清洗(不添加洗涤剂)烘干、电加热钢化、喷吹空气冷却等工艺,租赁华堡镇赵石庄村生产车间、办公用房,依托现有供水、供电设施,新建一条年加工钢化玻璃15万平方米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防范措施。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磨边钻孔废水、玻璃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上清液全部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外排。
2、废气 采取磨边、钻孔工段密闭车间内湿法作业并加强喷水头维护、车间地板及时清洁、喷吹空气冷却热空气通过专用排放口外排等有效防范抑尘措施后,厂界颗粒物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 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建设、高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封闭车间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切割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沉淀池沉渣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五项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投入使用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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