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666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2-0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20万吨高塔复合肥生产线年产260吨固体水溶肥生产线及 240吨液体水溶肥生产线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1]3号
中利丰肥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171436X6)上报由浙江程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20万吨高塔复合肥生产线年产260吨固体水溶肥生产线及240吨液体水溶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依托现有锅炉供热系统、办公生活设施、化粪池、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危险废物暂存间,以尿素、磷酸一铵、磷酸铵、硫酸钾、氯化钾、复混肥、腐殖酸、添加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选用熔体造粒、掺混(固体/液体)等工艺,选址在公司院内中南部、西北角闲置空地扩建高塔生产车间、水溶肥生产车间各一座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产高塔复合肥20万吨、固体水溶肥260吨、液体水溶肥240吨。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作业废水经沉砂池、隔油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液体肥纯水制备废水、锅炉软水制备高盐水用于造粒尾气(氨气)洗涤喷淋补充水,洗涤喷淋水循环使用,所产生的废水会同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生活污水、车间清洁废水依托厂区化粪池处理达到《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表1间接排放限值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施工期严格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高塔复合肥拆包计量含尘废气、熔融混合废气(粉尘、氨气)、筛分冷却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再经塔顶布袋除尘器+喷淋洗涤塔进一步处理后经由120米塔顶排放,水溶肥拆包计量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由15米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气排放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烟气循环技术,燃烧废气达到《河南省2019年度锅炉综合整治方案》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后通过15米高烟囱排放。
3、噪声 采取合理规划车间布局、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安装消声器、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施工弃土及时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铺路或交由相关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除尘器收尘、水喷淋塔原料泥渣全部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扩建工程排放化学需氧量0.043t/a、氨氮0.0043t/a、二氧化硫0.408t/a、氮氧化物1.225t/a;整体工程建成后终排化学需氧量0.229t/a、氨氮0.0229t/a、二氧化硫0.921t/a、氮氧化物2.756t/a,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1年2月4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浙江程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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