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651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01-1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十万吨挤压颗粒钾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年产十万吨挤压颗粒钾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
公 告
宁环审[2021]1号
商丘联商钾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0MQX566)上报由山东清山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十万吨挤压颗粒钾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万元),租赁亿丰肥业(宁陵)有限公司现有一栋一层7000㎡生产车间(含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等)、依托现有给排水、供电工程,以粉状钾肥(主要成分氯化钾、硫酸钾)为原料,采用粉状物料输送、辊压成型、两次破碎、滚筒筛分等工艺新建年产10万吨挤压颗粒钾肥生产线两条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洒水抑尘废水全部自然挥发,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采取厂区道路洒水抑尘、厂界有效围挡、袋装方式购进原料、上料口加盖并四周帷帘防尘、绞龙螺旋输送、(搅拌、物理挤压、过筛分装)全封闭作业、集气罩收集+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等有效抑尘、除尘措施后,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 通过优选低噪音设备建设,采取合理规划厂区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维护、车辆禁鸣、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等有效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除尘器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等按一般废物管理要求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0.012t/a、氨氮≤0.0012t/a,其他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投入使用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1年1月13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山东清山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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