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475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06-0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评文件
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0]28号
宁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3MB1B79531P)上报由寻佳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豫环办[2020]22号文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总投资3697.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97.08万元,依托现有接触池、加氯间、出水提升泵房等设施,对现有水解酸化+改良型氧化沟+深度处理(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工艺、日处理2万立方的宁陵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提升泵房、反硝化滤池、鼓风机房、变配电间及设备,改造水解酸化池、改良型氧化沟,更换其他单元生产设备等,不新增用地,污水处理能力不变。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工程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出水水质不得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不得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Ⅳ类标准)。
2、废气 施工期优选尾气排放合格的施工机械和车辆作业,严格遵循施工场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厂区绿化,恶臭气体(氨气、硫化氢)无组织排放能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二级标准。
3、噪声 采取优选低噪声机械施工(建设)、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场界围挡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施工弃土回填利用,建筑垃圾交由有关单位综合利用;生产污泥依托原渠道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提标改造完成后,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得超过219t/a、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10.95t/a,其他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此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竣工后须及时组织环保验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报我局接受监督检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0年6月8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寻佳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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