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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474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0-06-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5000吨生物质能源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20-06-09 浏览次数: 【字体: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关于年产5000吨生物质能源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宁环审[2020]29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宁陵县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75CTN3W)上报由惠州市鸿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县聚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生物质能源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豫环办[2020]22号文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一、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6万元选址建在宁陵县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东段66号以花生壳、锯末、包装袋等为主要原辅材料,经粉碎、烘干、压缩成型、碳化、冷却包装等工艺生产机制炭,拟建规模为5000吨/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室各一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1、废水 施工期生活盥洗废水车辆冲洗水、水泥构件养护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营运期水膜除尘、喷淋除尘废水经30m³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2、废气 施工期优选尾气排放合格的施工机械和车辆作业,严格遵循施工场地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落实防控措施;营运期采取原辅材料封闭输送,粉碎、烘干、压缩成型等含尘废气采用“旋风除尘+水喷淋除尘+水膜除尘器+高压静电”工艺处理等有效抑尘、除尘措施后经由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炭化尾气经冷凝分离后用作烘干炉燃料,燃烧废气采用脱硫脱硝除尘设备(双碱法脱硫+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处理需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1/1066-2015)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河南省2019年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方案》中其他工业窑炉排放要求后经由15m排气筒排放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3、噪声 采取优选低噪声机械施工(建设)、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场界围挡等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4、固体废物 建筑废料全部用于场地回填废木炭、木炭残渣、废旧包装材料湿法除尘沉渣全部外售综合利用炭化尾气冷凝分离木焦油、木醋液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除杂废渣沉淀池底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0.0048t/a、氨氮排0.0005t/a二氧化硫0.0816t/a、氮氧化物0.3162t/a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为零。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此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竣工后须及时组织环保验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报我局接受监督检查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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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202068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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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惠州市鸿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Vd宁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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