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467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0-06-0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宁陵石油分公司程楼加油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
关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宁陵石油分公司
程楼加油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0]26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宁陵石油分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721869742K)上报由宁夏中蓝正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宁陵石油分公司程楼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豫环办[2020]22号文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5.01万元,选址在程楼乡政府北50米路西新建一座三级加油站从事汽油、柴油零售活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双枪加油机2台、30m³地埋式双层储罐3个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加油罩棚、站房、附属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附近农民清掏肥田,不外排;站区依据地下水污染防渗管理的要求,采取混凝土防渗层、等效黏土防渗层、设置罩棚、油罐和油品输送管道双层防渗、定期检测等措施防止油品渗、漏污染地下水。
2、废气 通过采取规范操作、汽油卸油加油环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减排措施后,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规定的油气排放控制限值和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会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的要求。
3、噪声 采取优选低噪音设备建设、基础减振、隔声、加强维护、进出站车辆禁鸣、缓速限行等有效降噪措施后,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油罐清洗油泥、沾油废物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018248吨/年,执行预支增量双倍量替代政策;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投入使用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0年6月5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宁夏中蓝正华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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