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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宁陵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宁陵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10-09 16:19: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扎实做好我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征缴工作,稳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实现“应保尽保”,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撰写了《关于做好我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时间

  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1月9日

  二、征求方式

  (一)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nlxybj@126.com,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关于做好我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信函方式:请将反馈意见寄至宁陵县医疗保障局,地址:宁陵县政府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室,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做好我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邮编:476700。

  (三)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370-7839169,联系人::乔帅

  附件:1.关于《关于做好我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关于做好我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宁陵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


  附件1:

  《关于做好我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10号)、《关于明确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58号和《关于印发商丘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医保〔2025〕8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质量,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起草制定《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六条,分别为: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参保氛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资助参保对象标准、保障措施。

  三、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提请会议研究《关于做好我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待研究通过后,建议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附件2:

  《关于做好我县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10号)、《关于明确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58号和《关于印发商丘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医保〔2025〕8号)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质量,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对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明确职责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将我县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要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委托代征金融机构网点等规范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二、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按照职责任务分工,齐心协力做好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计划。

  (一)医保部门职责。

  统筹做好参保动员、预算编制、基金收支、转移接续、宣传解读等工作,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和监督,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二)税务部门职责。做好征收和缴费服务工作,及时回传缴费信息,加强与医保部门数据比对,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降低办事成本,协助做好参保动员工作。

  (三)财政部门职责。按职责对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审核并汇总编制医保基金预决算草案,及时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四)教育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在校生参保的宣传引导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产品。

  (五)卫生健康部门职责。合理编制区域卫生规划,优化疗资源配置,加强医疗机构行为监管。

  (六)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职责。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健全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有关数据共享工作提供支撑。

  (七)公安、统计部门职责。提供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分布等信息,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参保人员信息和人口信息数据定期比对工作。

  (八)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残联部门职责。提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人员信息,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人员信息,重度残疾人信息并做好参保动员工作。

  (九)各乡(镇)政府职责。负责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统筹村委(居委会)、财政所、民政所、卫生院、派出所、中心校等部门抓好落实,实现全民参保,应保尽保。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参保氛围

  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制定宣传方案,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让医保政策红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要加强对参保缴费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发挥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委托代征金融机构网点等窗口作用,重点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住院报销、大病保险、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以及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等便民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5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财政补助较上年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

  集中征缴时间:2025年9月29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在非集中缴费期缴费有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开始享受2026年的居民医保待遇,且不追溯报销待遇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资助参保对象和资助标准

  (一)资助对象:资助参保对象的范围为我县有关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低收入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资助标准。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开始前已经认定为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的,特困人员、孤儿政府全额资助400元/人,实行免征代缴;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定额资助90元/人,其参加居民医保时,个人仅缴纳扣除资助参保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实行差额缴费参保310元/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优抚军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重残儿童、HIV患者及其家庭成员政府全额资助400元/人,重度残疾人定额资助90元/人。资助资金在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缺口部分,由医保局向县财政申请县级财政补助。困难身份认定单位提出资助申请,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资助资金,身份认定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和资助对象参保缴费工作。因资助参保对象死亡、失联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医保的,身份认定单位负责将资助参保资金退回原拨付账户,并将基础数据(纸质和电子版)提供至医保和财政部门。

  集中缴费期内动态新增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按其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集中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按其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对于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选择其中最高标准资助。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动态新增、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

  六、保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参保扩面工作规范化开展。县财政对参保工作开展较好的乡镇拨付医保政策宣传经费,根据参保缴费人数,按照每人0.5元的标准拨付至乡镇。


终审:宁陵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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