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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nlxjytyj-0000008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监督检查

宁陵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宁陵县教育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中心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法规〔2014〕47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的通知》(教政法规〔2022〕28号),按照《商丘市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结合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

作及“双减”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度民办学校办学

情况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

民办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党培养接班人,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建设者的重要阵地,对民办学校开展年度检查,是法律赋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管理职责,是加强行政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长效机制,是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依法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各乡镇中心学校要站在促进我县民办教育科学、健康、协调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民办学校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做好自审、自查,主动申请并配合管理部门实施年度检查。

二、精心组织

各乡镇中心学校要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员组成年度检查工作组,并对工作组成员、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开展年度审查工作专题培训,认真学习“一法一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盈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规,吃透省市有关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文件精神,按照年度检查工作通知的要求,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标准,严肃工作纪律,严把工作质量,以年度检查为重要监管抓手,不断提高民办教育服务与管理水平,提升民办学校举办者法律意识和依法办学自觉性,把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三、分步实施

年度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初查、核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经县教体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对照《宁陵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做好自审、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整改台账,并认真总结年度办学工作,形成自查材料,连同年度检查申请一并上报乡镇中心学校(自查材料中心学校存档)。

(二)初查(12月4日至12月10日)。各乡镇中心学校对照《指标体系》,对辖区内已申请年度检查工作的民办学校进行初查,根据初查结果依法核定办学格次,乡镇中心学校根据初查结果形成年度检查初查报告(初查报告必须写明辖区内每所学校核定的办学格次,核定为整改格次的必须写明整改内容),上报到县教体局职成教股。

(三)核查(12月11日至12月31日)。县教体局抽调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组成年度检查工作组,依法依规、严谨有序、廉洁高效地开展年度检查工作,确保年度检查结果实事求是、

公平公正;对整改、停止招生和取消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依

法制作并下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检查重点

(一)党建工作。党的领导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各乡镇中心学校要贯彻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相关要求,把党的组织建设及作用发挥作为年检重点,并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是否合格的必要条件。民办学校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民办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组织活动符合党章要求,党组织战斗堡垒及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举办者重视、支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规范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活动,有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的思想政治教育师资队伍,开足开齐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课内外、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丰富多彩,成效显著;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范;校园文化以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以环境育人为目标,突出营造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

(二)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落实。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齐全,素质合格,岗位职责明确,落实到位;安全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消防、食品卫生、交通、校舍、水电、校园内基础设施及校园周边没有安全隐患。应急预案、防范措施切实可行,并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演习演练。安全教育有制度、有计划、有教材、进课堂、有目标、有考评。有严格的安全工作奖惩措施,落实有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心理健康筛查要达到学生及教职工全覆盖,建立三类清单台账,对重点人群制定帮扶政策,进行一对一帮扶,建立谈心谈话和跟踪机制,并留存相关记录。

(三)教师队伍及师德师风建设。学校教师队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规要求,教师数量、政治素质、职业资格、学历水平、业务能力与其办学层次、规模、类别相适应,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求。在全体教师中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十提倡十禁止”学习活动,并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建立教师个人师德档案,制定教师队伍培养、培训及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形成宣传、教育、考核、奖惩、监督“五位一体”的长效机制,并得到很好落实。

(四)办学条件。各乡镇中心学校要按照《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豫政办〔2012〕169号)、《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豫政办〔2016〕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校设置标准,逐项对照检查,认真审核辖区内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是否达标。对办学条件不达标,且整改后仍不达标,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学校,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取缔。

(五)办学行为。学校严格依法办学,无违法、违规、违纪办学行为发生,落实市教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体民〔2021〕169号)、《商丘市民办学校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教体民〔2021〕237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自查、自纠、自省、自律的长效机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积极配合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方案及阶段性目标招生办学。

(六)师生权益保障。学校按照法规规定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无侵害教职工及学生合法权益行为发生。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无拖欠教职工工资和扣押教职工证件的现象。学生入学后退学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爱护学生,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七)资产与财务管理。学校按照法规要求,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无其他组织或个人(含举办者)非法挪用、侵占学校资金、资产现象。学校严格按照《中共商丘市委教育委员会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商教工委〔2021〕45号)要求,落实资金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结算账户和资金监管专户报主管部门备案,主动接受管理部门对学校财务运行过程的监督。财务管理机构、制度健全,财务人员资格、素质、能力符合规定,银行账户、财务账目管理符合法规要求,并按要求提供合法的年度审计报告。举办者将学校依法筹措的办学资金,在学期初全额存入结算账户,无公款私用、公款私存、设立收费账外账等违规、违法使用、挪用、贪占学费、办学经费行为。学校严格按照核定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学校涉及资金、资产的许可事项变更无违规、违法获利现象。盈利性民办学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非盈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违法获利,严厉查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盈利行为。

(八)教学质量。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计划,开足开齐规定课程,教材使用规范,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实施素质教育。组织开展高效课堂创建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创造性思维,使课堂达到“轻负、优质、高效”;组织开展“一校一特色、一师一优课、一生一特长”活动,深入挖掘和培育学校办学特色,形成“规范+特色”“专业+特长”的发展机制,实现“校校有特色、师师有亮点、生生有爱好”的办学目标;组织开展书法教育和国学教育进校园活动,通过全面推进与示范引领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逐步提高学生汉字书写水平,促进学生继承和弘扬优秀中华传统文化;强力推进中小学生健康体魄工程,确保学生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达到1小时,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体育活动,保障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年度检查结果认定

年度检查结果是对民办学校过去一年办学情况的综合评价,是对下一年度民办学校办学资格的认定,年度检查结果设四个格次,分别是:优秀、合格、整改(保留办学资格但需责令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不合格(停止办学,取消办学资格),对整改、行政处罚(限制或暂时取消部分许可事项或罚没违法所得)和取消办学资格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并下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实有《指标体系》所列整改情形之一,或年度检查发现其他需要整改的违规违法问题的,年审格次核定为“整改”,并根据违规、违法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责令整改或实施行政处罚。

经查实有《指标体系》所列不合格情形之一,或年度检查发现其他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的,应认定为不合格的,年审格次核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法律规定,启动终止办学程序。

(二)年检结果运用

1.年检格次“优秀”的民办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优先享受奖励、资助等扶持政策,优先参加评先评优。

2.年检格次“合格”的民办学校。可正常招生办学,正常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参加评先评优。

3.年检格次“整改”的民办学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复查合格后,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检复查结果并盖章;被实施行政处罚(如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罚没违法所得等)的,在法定时限内接受处罚,改正违规违法行为,并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检复查结果并盖章。整改、处罚完成后经复查仍未达到要求或拒不执行整改、处罚决定的学校,下一年度年检格次确定为“不合格”。

4.年检格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吊销办学许可证。

各乡镇中心学校、有关民办学校务必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本乡镇民办教育年度工作总结、2023年度检查初查报告及《宁陵县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分类逐校调查表》(附件2)、《2023年宁陵县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县教体局职成教股。

民办学校在接受年度检查前,应做好自审、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总结年度办学工作,形成自查报告,连同年度检查申请一并上报到乡镇中心学校,积极主动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本校年度检查工作。不接受本年度年度检查的民办学校,应给予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连续两年不接受年度检查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定程序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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